
工程审计拖款愁煞人?实际施工人的法律破解秘籍来了!
各位工程老板,在工程建设的道路上,你们日夜操劳,挥洒汗水,只为了项目顺利完工。然而,工程审计拖款却成了不少人心中的痛。辛苦做完工程,却迟迟拿不到应得的款项,资金周转困难,后续工程推进受阻……这些问题是不是让你倍感无奈?今天,我们就来聚焦“工程审计拖款的法律破解之道”,为大家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帮助各位实际施工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辛苦钱不再难拿!

一、财政审计条款效力可突破,非结算唯一依据
1.财政审计属于行政监督,不必然约束民事结算
o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另行签订的变相降价条款无效。财政审计条款若导致工程款长期拖延或显失公平,实际施工人可主张该条款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而无效。
o参考最高法裁判观点,即使合同约定以财政审计为结算依据,若审计结论长期未出或存在不合理之处,法院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2.审计拖延不构成拒付工程款正当理由
o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修订》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审计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属于违法行为。若发包人以“审计未完成”拖延付款,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起诉要求按合同支付,并主张逾期利息。
二、四大破解路径助实际施工人快速回款
1.优先主张中标合同权利,排除审计条款干扰
o中标合同是工程价款的核心依据,实际施工人可要求直接按中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结算,排除变相降低价款的补充协议或审计条款。例如,若合同约定“进度款按月支付”,发包人不得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绝支付。
2.申请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倒逼发包人付款
o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在诉讼中申请查封发包人银行账户、房产等财产,通过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施压。参考杭州中院案例,法院运用“预审计”措施警示被执行人,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
3.利用支付令与绿色通道,加速回款流程
o实际施工人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若发包人15日内未提出异议,支付令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广东高院案例显示,法院为涉中小微企业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快立快审保障资金快速回笼。
4.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追索
o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突破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发包人已与承包人结算但拖欠付款,实际施工人仍有权追索。
三、实务操作建议
1.签约阶段:明确排除不合理审计条款
o避免接受“以财政审计为最终结算依据”的霸王条款,可改为“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或将审计期限限定为6个月。
2.履约阶段:固定履约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o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在合同约定的14日内书面通知调价原因及金额,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保存监理日志、进度款申请单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丧失权利。
3.争议阶段:主动起诉破除审计僵局
o若审计拖延超过合理期限通常6个月,立即起诉并申请司法鉴定。参考上海法院案例,施工许可证补办后施工行为合法化,审计拖延不得作为拒付理由。
风险提示:若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审计为结算依据且审计程序已启动,实际施工人需重点证明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如审计周期过长、审减依据不客观,否则可能需等待审计结果。